江苏华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华路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常安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1民初830号
原告南京华路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浦口盘城工业集中区盘城新街5-18号。
法定代表人陈佩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定国,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明,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市常安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河口村。
法定代表人郭敏娜,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华路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路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常安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常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路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路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华路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保全费1885元,合计人民币2085元,由原告南京华路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颜景蓉
人民陪审员  荣保贵
人民陪审员  王卫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