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9民初1558号之三
申请人:天津市蓟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镇商务中心院内031号。(代码9112022510426078XM)
法定代表人:王福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堂,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星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宏达街21号泰达档案馆6层。(代码91120116600544781X)
法定代表人:王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市蓟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星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蓟县***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0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星运(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期限为2019年2月日至2020年2月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诚钧
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
人民陪审员 李世栋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