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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9民初1979号

申请人:***,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

被申请人:马永国,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马伸桥建筑工程中心,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马伸桥镇商务中心院内031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红,系经理。

原告***与被告***、马永国、天津市蓟州区马伸桥建筑工程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永国、天津市蓟州区马伸桥建筑工程中心所有的129097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已为该财产保全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马永国、天津市蓟州区马伸桥建筑工程中心所有的129097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桑秀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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