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蓟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9民初12196号
原告:天津市蓟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凤海,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尹宏斌,天津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蓟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蓟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蓟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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