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蓟县***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9民初2047号
原告:***,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辉,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市蓟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镇商务中心院内031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中,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市蓟县***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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