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工程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25民初9169号
原告:上海壹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奇,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闻竹,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广播电视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247号省广播电视综合楼*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壹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广播电视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作出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壹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79元,减半收取9139.5元,由原告上海壹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