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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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521执1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广播电视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91025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247号省广播电视综合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沐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29K8RQ4,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新大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广播电视工程公司诉被执行人德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521诉前调确4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49055.6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德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德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注册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有价保单、证券等财产,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无存款可供执行,已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德清县雷甸镇雅颂府1幢2**804室房产,经本院调查**,该房产实际产权人为案外人***(131022198211162611)。被执行人德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诉案件较多,截止2023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人民949055.69元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德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521执1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