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执182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潭河路8号核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399435M(1-6)。
法定代表人:桂洲,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三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古城路58号相王国际购物广场二期综合楼1#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92831293B。
法定代表人:孙新,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三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安徽三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182执18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怀宁
审判员 卞广庆
审判员 张为凡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