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91执2352号之七
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与安徽浩研养老服务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海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牟坤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皖029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立案标的额106760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在执行到位159468元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案件终本执行。现被执行人已被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