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宏大国源(芜湖)资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22执1583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繁昌县人民法院(2020)皖0222民初12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宏大国源(芜湖)资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宏大国源(芜湖)资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宏大国源(芜湖)资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16002.79元(暂未计算利息,利息按法律文书确定计息标准算至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他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书记员朱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