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与安徽新贝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皖1122财保5号
申请人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滁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贝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59923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16年10月25日,滁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贝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59923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代理书记员*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