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皖1122财保5号
申请人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滁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贝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59923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16年10月25日,滁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贝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59923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代理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