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民初2322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委毛林岕4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漳河路8号核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省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海州区巨龙路86号**现代城综合楼A座办公1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