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民初2322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委毛林岕4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漳河路8号核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省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海州区巨龙路86号**现代城综合楼A座办公1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