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81民初4491号 原告: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漳河路8号核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上海**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市***镇振兴路***交叉口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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