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乡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1民初4491号 原告: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漳河路8号核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上海**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市***镇振兴路***交叉口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