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执恢3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张敏,女,1983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张翼,男,1984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南京海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镇古旺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敏、张翼、南京海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102执恢30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宜春
审判员  牛利梅
审判员  李新庄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奇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