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执1036号
申请执行人:江南京市江宁区淳化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1799772L,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集镇。
法定代表人:刘剑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喜刚,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六六龙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5MA1WBW54X5,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东月桥路79号。
经营者:翟德明,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梅霞,女,1975年10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南京海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48243643F,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镇古旺村。
法定代表人:李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京市江宁区淳化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六六龙虾馆、***、张梅霞、南京海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28日就本案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115执103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耀东
审判员 秦俊华
审判员 尹之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