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豪升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海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12615号
原告:南京豪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WY4EQ6E,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工业区建筑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芮旭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田清,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海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558674843,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和燕路**iv>
法定代表人:汪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豪升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海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豪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3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33元,由原告南京豪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云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幼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