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8民初3722号
原告:南京市高淳区永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太安路******。
经营者:张文海,男,1979年8月2日生,汉族,黑龙江省海伦市人,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男,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宣州市人,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江苏海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清江苏宁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汪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鼎香,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韵,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市高淳区永发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永发经营部)与被告**、江苏海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永发经营部诉称,2019年4月被告向原告采购木方和模板,原告于2019年4月4日、2019年5月5日分两次向被告送货,被告在送货单中签收确认。经双方核算两次供货价值174901元。被告承诺月结,但是被告以工程款没拿到为由一直未支付货款。原告于2020年1月23日晚向汉中门派出所报案求助,在汉中门民警的协助下被告勉强转账支付10000元。春节过后被告**几次口头承诺付钱都未果。后联系被告不接电话,原告于2020年6月1日报案,经鼓楼派出所调解,拖回被告未使用完剩下来的木方减去所产生运费合计56340元,尚欠108561元未归还。之后经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海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南京市高淳区,合同履行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故高淳法院无管辖权,此案应由海吉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被告海吉公司的注册地在南京市鼓楼区,被告**的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另本案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苏海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志
书 记 员 俞惠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