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城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丽景轩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绿泽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02民初字5136号
原告北京丽景轩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天宁寺前街2号院A座3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会朝,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绿泽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东路亚龙花园26-2-401室,现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书香华苑13-3-14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丽景轩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绿泽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丽景轩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8元减半收取3444元,由原告北京丽景轩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