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德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万德凯(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劲螭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04民初477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南**事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许红有,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市劲螭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竹苑路6号50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万德凯(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劲螭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1)津0104民初477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劲螭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作出(2021)津0104民初4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天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津0104执保43号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劲螭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和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于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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