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德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万德凯(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劲螭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04民初477号之一
原告:***(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南**事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许红有,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劲螭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竹苑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万德凯(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劲螭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万德凯(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德凯(天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计2337.5元,由*****(天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张于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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