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德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万德凯(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3执13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万德凯(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原天津万德凯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南**事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许红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依据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19)第1138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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