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9968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木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A103。
法定代表人:章望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琳琳,女,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木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以需要增加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隗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