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泽天润建工科技有限公司

聊城市鲁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镇江锦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1861号之二
原告:聊城市鲁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山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848036559。
法定代表人:赵红龙,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镇江锦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环镇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坤,执行董事。
被告:郑州轩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44号13层13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永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惠州市一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小金口街道办事处金宝山庄(南区,金玉良园)14号楼1101房。
法定代表人:林丽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东泽天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9号2号楼3106号。
法定代表人:杨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金钻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刘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市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二道海花岛岛外宿舍区1号楼二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呼代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聊城市鲁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镇江锦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郑州轩骄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一汇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东泽天润建筑有限公司、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因借款关系取得涉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日期:2020年8月24日,到期日:2021年8月24日,出票人和承兑人: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号码:210464100530320200824706816099,票面金额:200000元,上述各被告均为背书人。汇票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但被拒付。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各对被告行使追索权,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出票人和承兑人为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明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