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7590号
原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盛塘路与葛万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高立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昱,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东泽天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米立方北侧附属楼北区一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钢。
原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东泽天润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交纳的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时间内交纳相关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正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