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泽天润建工科技有限公司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1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
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令安,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东泽天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小站镇泽一集团
法定代表人:杨钢,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令安、***及第三人天津市东泽天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2020)黑1121民初7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第二十五条中明确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不应由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2020)黑1121民初75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履行劳务分包合同产生的纠纷,劳务分包合同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来的合同关系,从性质上说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项目位于黑龙江省××县,故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涉案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综上,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云峰
审判员  王晓芳
审判员  曹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宋瑶瑶
书记员赵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