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泽天润建工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泓通工贸有限公司、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1090号
原告:天津泓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汇智北道与汇智环路交口处东南侧智空间广场一期4号楼4层406A-45室,统一社会代码:91120110MA071UMW2H。
法定代表人:宋庆畅。
委托代理人:孙晓矿,系辽宁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金钻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241444163T。
法定代表人:刘震。
被告:天津市东泽天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9号2号楼3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3004971276。
法定代表人:杨钢。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泓通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东泽天润建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泓通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爱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