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8财保43号
申请人南京武家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凤山路1号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北漪路33号5幢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为此,申请人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经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武家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京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南京武家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孔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