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催2号
申请人北京克普时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79号院2号楼13层2216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克普时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因将一张银行汇票(号码1030004220004035、票面金额16000元、申请人北京克普时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阜阳市颖东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号110218、出票日期2019年5月23日)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于2019年9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申请人北京克普时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申请作出判决。我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北京克普时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邵敏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