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93执恢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之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英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尚通动漫文化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金松,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之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尚通动漫文化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5日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通过传统查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一处,并现场查封地上物两处。
三、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吉0193执恢1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呼均雷
代理审判员 王庆岐
代理审判员 李 爽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轩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