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定电力有限公司

吉林省之源电力有限公司与长岭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722执85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之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幸福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12735924802N。
法定代表人张英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首睿,男,1984年10月25日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道同德路委***组。
被执行人:长岭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住所地长岭县长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722696100180T。
法定代表人董平,主任。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之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岭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3日依据(2016)吉0722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准予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22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兆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