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定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吉林省之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7民终11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12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汉国,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2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玲,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之源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12735924802N。
法定代表人:张英杰,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玲,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首睿,男,1984年10月25日生,汉族,民营企业业主,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之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6)吉0722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吉07民终1568号民事裁定,发回长岭县人民法院重审。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8)吉0722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汉国、之源电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玲、程首睿、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岭县人民法院(2018)吉0722民初13号民
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牟凤桐
审判员  魏 巍
审判员  刘祥芬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