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舜运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舜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与被告南京舜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8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溧洪民初字第370号
原告***,男,1954年8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虞柏春,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舜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新港西路2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舜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朱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