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舜运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舜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5民初1168号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京舜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新港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舜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自行履行工程款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40元,减半收取计5020元,由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