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舜运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龙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民终7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龙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北路73、73-1、73-2号二层2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原审被告:南京舜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新港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14日,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上诉人杭州龙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舜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2021)鄂1024民初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杭州龙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其在收到法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后,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龙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莉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