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5民初536号
原告: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住所地:潜江经济开发区***六组。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南京舜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新港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与被告南京舜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因原告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