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韬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1执2495号
申请执行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顶山都市。
法定代表人张同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住江苏省涟水县,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和建设公司)与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家湖交通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111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