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5517号
原告:南京韬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浦口区星甸街道三明南路8号-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69837956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灵石路1177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3035262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2:***,男,1962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南京韬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张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