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灌云信达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23民初3295号
原告: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新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孙宝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峰,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和,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石臼湖北路68-16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灌云信达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下车镇陈庄村2组。
法定代表人:徐安徽,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灌云信达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孙 静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颖
书 记 员  孙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