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4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执行人:朱国文,江苏省高淳区。
被执行人: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80697514R,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文,总经理。
**与朱国文、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4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朱国文、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偿还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8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因被执行人朱国文、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4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国文、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朱国文、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处罚预告书、限制消费令,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朱国文、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传唤未到本院说明情况。
2.2019年3月5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5月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国文、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分别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被执行人朱国文、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可供执行。
4.被执行人朱国文、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车辆可供执行。
5.2019年6月27日,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朱国文、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6.2019年6月18日,本院分别前往被执行人王建平位于浙江省天台县查看,发现被执行人王建平不在住所。
7.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南京畅安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谈话,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卫方
审 判 员 李筱艳
审 判 员 苏 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刘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