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16执2237号
申请人***,女,1957年12月26日,60岁,住本市玄武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10日生,51岁,汉族,住本市高淳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4月6日生,49岁,汉族,住本市高淳区。
被执行人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本市高淳区。机构代码:91320118780697514R。
原告***与被告***、***、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民终4510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6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50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被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申请人受偿案款600万元。本院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文书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1民终45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启洽
审判员  徐 伟
审判员  潘振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段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