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终68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系***之女),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3号28幢305室,现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胥渚村委肇庄村152号,现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生(系***之弟),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市溧城镇棠下村委鲍渚村102号,现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审第三人: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80697514R,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石臼湖北路68-16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江苏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原审第三人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民初11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2月24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民初116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42元,减半收取6271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542元,减半收取6271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迟红宁
审判员 黄建东
审判员 金 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