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宏源铁塔有限公司与陕西三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陕0117民初3338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宏源铁塔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三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宏源铁塔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陕西三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3200000元的财产,并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安徽宏源铁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三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迪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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