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2262号
原告:常州市武进第二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秦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93112Y。
法定代表人:殷祖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轶斌,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丰东路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778735569D。
法定代表人:郑国如。
原告常州市武进第二造船有限公司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武进第二造船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第二造船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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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白 雪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吴小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