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02民初3900号之三
申请人***,男,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00060033736J。
法定代表人何振岭。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齐家,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园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商丘市日月湖内。
负责人桑光明。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齐家,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第二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秦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93112Y。
法定代表人殷祖元。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东、卢惊涛,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容环卫局商务中心区分局。住所地:商丘市日月湖内。
负责人桑光明。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齐家,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容环卫局。住所地:商丘市阳光路与北海路交叉口向南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留雁。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峤,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园管理办公室、常州市武进第二造船有限公司、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容环卫局商务中心区分局、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容环卫局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先予支付申请人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1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初步鉴定为伤残三级。虽出院仍需进一步治疗,且完全不能自理,需二人护理。申请人家庭困难。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因申请人***的医疗费均由被申请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全额垫付。因此,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10万元应由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第二造船有限公司先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第二造船有限公司先予支付申请人***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10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宽江
审 判 员 殷 刚
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
二〇一八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