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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园林交通运输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02民初3900号之二
原告***,男,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商丘市阳光路与北海路交叉口往南500米路东。
法人代表何振岭。职务:主任。
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园林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商丘市平台办事处东侧路北。
法人代表张留雁。职务:局长。
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园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商丘市日月湖内。
负责人桑光明。职务:主任。
被告常州市武进第二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秦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93112Y。
法人代表殷祖元。职务:经理。
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容环卫局商务中心区分局。住所地:商丘市日月湖内。
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容环卫局。住所地:商丘市阳光路与北海路交叉口向南路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园林交通运输局、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园管理办公室、常州市武进第二造船有限公司、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容环卫局商务中心区分局、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容环卫局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园林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园林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审 判 长  孙宽江
审 判 员  殷 刚
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