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1140号
原告:南京立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55526444C,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新加坡花园城松苑3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云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诚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42355759E,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竹程街道编钟东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李萌萌。
原告南京立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诚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南京立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立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立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立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琼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杰
书 记 员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