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立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立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16民初6390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俊,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洋,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立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镇新加坡花园城松苑****。
法定代表人:李云霞,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立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立人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俊,被告南京立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42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10100元、护理费108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900元、残疾赔偿金89182.2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按责任比例合计赔偿61062.14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5日12时5分许,***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冠城大通小区东门进入小区后沿小区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靠冠城大通小区东门T型路口左转,遇被告南京立人公司员工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胡某沿冠城大通小区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口,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事故,致***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与陈某各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本院。
被告南京立人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医疗费原告未提供票据,不予认可;营养费认可30元/天;护理费住院期间认可120元/天,出院期间认可80元/天;交通费认可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2500元;误工费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9月15日12时5分许,原告***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载着王某沿冠城大通小区东门进入小区后沿小区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靠冠城大通小区东门T型路口左转,遇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胡某沿冠城大通小区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口,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事故,致***、王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离开现场,后民警勘查现场时又回到现场。交警部门出具道路外交通事故分析意见书,认定***与陈某各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胡某无责任。***在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前期产生的医疗费已经本院判决。经诊断为:1.左膝前叉韧带断裂、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外侧半月板损伤、左股骨内侧踝撕脱骨折、左小腿皮肤裂伤。2020年10月27日,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150日、90日、6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2900元。
另查,陈某系被告南京立人公司员工,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道路外交通事故分析意见书、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等证据及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
被告南京立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与陈某各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故本院对南京立人公司的赔偿比例确定为50%。原告主张医疗费642元,因其不能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票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确定如下:1.营养费为1800元(30元/天*60天);2.护理费为7960元【住院期间(120元/天*19天+出院期间(80元/天*71天)】;3.原告主张误工费10800元,因原告事发时已满62周岁,且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误工损失,故对其主张的误工损失标准不予支持,本院根据原告的年龄、伤情,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酌定该项损失为7500元(50元/天*150天);4.残疾赔偿金为89182.27元(52460.16元*17年*0.1);5.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6.交通费酌定为500元;7.鉴定费为2900元,以上合计114842.27元,按事故责任比例由南京立人公司赔偿57421.13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立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57421.1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元,减半收取256元,由被告南京立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南京立人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2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511元。
审判员  吴世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