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有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有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6民初1263号
原告:南京有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5552860XF,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茶兴北街。
法定代表人:马家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有,江苏赵成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5726177942,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青年东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有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原告南京有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有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7元,减半收取2428.5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248.5元,由原告南京有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