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梅冶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梅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软件谷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4民初5873号
原告:南京梅冶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55509003P,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梅山街道菜市路36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南京软件谷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804818155,住所地在南京市软件大道186号。
法定代表人:陆文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梅冶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软件谷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梅冶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梅冶建设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梅冶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979元减半收取20490元,由原告南京梅冶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田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