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睿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李笑含、南京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6民初4150号
申请人:南京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838168069,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双龙街2号3号楼101室。
被申请人:无锡睿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Y44AP04,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惠澄大道77号B楼127室。
被申请人:***,男,1992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京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睿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无锡睿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万元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额为31万元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睿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